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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森林資源資產抵押
發布時間:
2024-04-09 08:52
青島市林業局
關于印發《青島市森林資源資產抵押
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林字〔2008〕91號
(2008年12月11日)
各區市林業局,機關各處(室、局)站:
為拓寬林業融資渠道,規范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操作程序,我局制定了《青島市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是指森林資源資產權利人不轉移對森林資源資產的占有,將該資產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試行)適用于以本市轄區內森林資源資產進行抵押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負責森林資源資產登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該森林資源資產的抵押登記部門,負責辦理該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從事林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權處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作抵押物申請借款或其他目的的,應以書面形式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擔保合同。
第六條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期限、擔保范圍、貸款額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根據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擔保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七條 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為: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森林資源。
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八條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九條 經營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產的單位,以其經營的森林資源資產申請抵押時,應先辦理相關的森林、林木出讓手續。
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的,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以共有的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的,抵押人應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條 以森林資源資產作抵押,抵押人應當向抵押權人出具林權證和載有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的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供抵押權人審核。
第十一條 抵押權人要求對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進行評估的,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以聘請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對擬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后,應持以下文件資料向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申請書(見附表1);
(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三)抵押擔保合同;
(四)林權證及其他林權權利人同意材料;
(五)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抵押登記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文件資料和抵押物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是否齊全、真實、有效;
(二)抵押物權屬是否清楚、有效;
(三)抵押物是否重復登記;
(三)抵押物中是否有屬于禁止抵押的內容;
(四)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關法規規定的年限。
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抵押登記部門應當于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登記手續,如實填寫《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簿》(見附表2),以備查閱。
第十四條 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抵押登記部門應在該抵押物的《林權證》的“注記”欄內載明抵押登記的主要內容,發給抵押權人《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證》(見附表3),并在抵押合同上簽注《登記證》編號、日期,經辦人簽字、加蓋公章;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如變更被擔保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抵押擔保范圍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于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變更協議、《林權證》、《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原抵押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抵押登記部門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同意延長抵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原抵押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十七條 抵押合同期滿或者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協議、《林權證》及《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證》向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已抵押森林資源資產在抵押期限內不得重復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如抵押申請人故意隱瞞森林資源資產已抵押登記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抵押登記部門重復登記的,該登記無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